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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化公司员工6年贪污受贿133万获刑11年 | |
作者:陈鹏 张宇… 文章来源:中国江苏网 点击数4230 更新时间:2012-05-04 17:08:17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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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江苏网5月3日讯(通讯员 陈鹏 张宇翔 记者 袁涛)一名石化公司的业务员,6年内贪污公款42272.30元,收受贿赂1293380.56元,贪污受贿总额达到133余万元。今天,被告人孙某因犯有贪污罪、受贿罪,被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,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。
今年40岁的孙某系南通开发区人,大专文化,2011年10月24日因受贿罪经检察机关决定,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,同年11月7日执行逮捕。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孙某在2005年至2011年担任南通石化总公司油品贸易业务员期间,利用经营燃料油、橡胶油、芳烃油、溶剂油的职务之便,采取多开运输发票虚报运费的手段,骗取石化总公司的公款42272.30元,归个人所有;为无锡四个润滑油公司谋取利益,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1293380.56元。
孙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,交代了其在业务过程中,利用虚开运输发票的方式从石化总公司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,同时亦供述了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收受行贿款54545元的事实,检察机关在讯问时,其亦承认了往来凭证上的120余万元为其收受贿赂款。案发后,孙某在家人帮助下已向检察机关预交40万元用于暂扣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、受贿罪,应予惩处。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,是自首;其受贿犯罪事实,因陈述的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虽不构成自首,但可认为系坦白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,犯罪情节,退赃状况等情节,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1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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